(2017)吉010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会德与被执行人温玉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德,温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分管院长审批
 
 
 庭长审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德,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四道湾子镇庄头营村。被执行人:温玉红,女,1969年7月24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纬南路委1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德与被执行人温玉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温玉红欠申请执行人债务转让合同42700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温玉红表示同意还款但至今未履行。已将被执行人温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温玉红不在固定居所居住。调查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审 判 员 姚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