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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志宇诉被告张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宇,张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01号原告:董志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四街道。被告:张少东,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宇诉被告张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