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志宇诉被告张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宇,张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01号原告:董志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四街道。被告:张少东,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宇诉被告张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