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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雪冬、马云国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冬,马云国,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冬,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马云国,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定州市,村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雪冬与马云国、李建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马云国、李建辉1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马云国、李建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