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梅诉兴凯村、唐吉生、于来有、吕文生、王景文、周主贵、杜海、赵吉喜、曹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梅,密山市兴凯镇兴凯村民委员会,唐吉生,于来有,吕文生,王景文,周主贵,杜海,赵吉喜,曹洪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7号原告:李秀梅,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兴凯镇兴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隋文章,职务:主任。被告:唐吉生,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于来有,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吕文生,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王景文,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周主贵,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杜海,男,1972年9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赵吉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曹洪志,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秀梅与被告密山市兴凯镇兴凯村民委员会、唐吉生、于来有、王景文、周主贵、杜海、赵吉喜、曹洪志、吕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秀梅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李秀梅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