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416号原告:许某,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葛某,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许某诉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苑守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