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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416号原告:许某,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葛某,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许某诉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许某负担。审判员  苑守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