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文财与周志全、周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财,男。被执行人周志全,男。被执行人周彦兴,男。申请执行人张文财与被执行人周志全、周彦兴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7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周志全、周彦兴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文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20元、执行费14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张文财与被执行人周志全、周彦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周志全、周彦兴向申请执行人张文财偿还120000元;2.2017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文财偿还15000元;3.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文财予以全部放弃。同日,被执行人周志全、周彦兴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财120000元,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周志全、周彦兴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5000元。2017年7月3日,本院将执行款1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财,申请执行人张文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龙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