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管仲辉与董伟浩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仲辉,董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25号申请执行人管仲辉,男,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工人,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被执行人董伟浩,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农场,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仲辉与被执行人董伟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伟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