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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南岸区仁每食品超市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南岸区仁海食品超市,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356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南岸区仁海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桂花新村*号广场第*层,注册号500108607081981。负责人饶佳。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桥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8276B。法定代表人李树明。本院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南岸区仁海食品超市、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曾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