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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行审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3行审190号申请人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明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伟侠,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省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浩,系该公司焦作分公司经理。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省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孟)安监管罚﹝2014﹞jg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申请人提出分期履行的申请,经申请人审批同意,分三期履行,第一期的0.5元,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7月履行,第二期5.5万元约定于2015年6月履行,第三期6万元约定于2016年10月履行,在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而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孟)安监管罚﹝2014﹞jg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申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