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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惠诉喻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喻德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88号原告:吴惠,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个体经营者。被告:喻德金,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原告吴惠与被告喻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惠负担。审判长  马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