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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艳杰诉被告金秀云、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杰,王毅,金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818号原告马艳杰,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区。被告王毅,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栢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被告金秀云,女,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梁海焦,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杰诉被告金秀云、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