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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洛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某、洛阳市某某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某某,刘某某,洛阳市某某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某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被执行人:伊川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刘某某、洛阳市某某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洛阳市某某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伊川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3068558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