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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小牛。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87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为原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潘关富名下招商银行长沙岳麓支行(卡号:62×××65)银行存款840000元,查封了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陆地时代广场5、6栋313号、314号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71××65、71××66号)。现因诉讼已经结束,原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胜诉,案件也已经执行完毕,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潘关富名下招商银行长沙岳麓支行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和对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陆地时代广场5、6栋313号、314号房屋产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为原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潘关富名下招商银行长沙岳麓支行(卡号:62×××65)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陆地时代广场5、6栋313号、314号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71××65、71××66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凤鸣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