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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田梅冉与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990号原告:田梅,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张淑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梅冉与被告新疆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梅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5.65元,原告未缴纳。审判员 袁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