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广威与刘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威,刘永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23号原告高广威,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刘永良,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广威与被告刘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高广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广威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广威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