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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映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映,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1行初8号原告王映,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新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610687707。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孙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611684665。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26号。法定代表人刘益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洁,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卢慧,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011608526。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映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映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映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余四美人民陪审员  常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