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880陆元华与龚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元华,龚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陆元华,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龚春华,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陆元华与被执行人龚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春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1096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