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左青与周长军、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青,周长军,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80号原告:左青,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孙长新,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长军,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职务董事长。原告左青与被告周长军、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青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左青负担。审 判 员 林荣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宋丽平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