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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中双与陈兰云、蔡凤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双,陈兰云,蔡凤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629号原告:田中双,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告:陈兰云,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蔡凤玲,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原告田中双与被告陈兰云、蔡凤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田中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即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兰云、蔡凤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中双以被告陈兰云、蔡凤玲已经向其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兰云、蔡凤玲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中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中双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德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