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恩学与上海汉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恩学,上海汉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844号原告:申恩学,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汉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理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丽雯,女。原告申恩学与被告上海汉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申恩学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