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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潘学慧与吴传光、吴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慧,吴传光,吴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080号原告潘学慧。被告吴传光。被告吴杨。原告潘学慧与被告吴传光、吴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潘学慧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学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学慧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宗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