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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平小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小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平小,男,1970年出生,住阳泉市矿区蒙河**楼2门*号。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5月27日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小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张维平、检察员弓鸿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平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平小酒后滋事,并在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对民警进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平小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王平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平小酒后在本市城区麦霸KTV门口滋事,阳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张某某带队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王平小不听劝阻,且动手殴打张某某,致其左面部受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7年2月22日22时30分许,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城区麦霸门口有名醉酒男子闹事,接警后,张某某带领协管员张某甲、协警李某某、黄某、史某某五人着制服出警。到达现场后看见一名醉酒男子骂骂咧咧,旁边另一名男子称其衣服被该醉酒男子撕扯破了,张某某便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并盘问该醉酒男子。过程中,该男子动手打了其左脸部一巴掌,后民警便将该醉酒男子带回派出所。2、证人张某乙、郝某某、张某甲、黄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22时20分许,一名40多岁、着黑色衣服的光头男子在麦霸门口闹事。路人报警后,某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带领协管员张某甲、协警史某某、李某某、黄某五人到麦霸门口处理警情。带队民警张某某上前亮明警察身份并盘问该男子姓名住址时,该男子辱骂民警,并伸手在张某某左脸上打了一巴掌。后民警将该男子带上警车。3、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系某派出所正式民警,黄某系某派出所协勤,张某甲系某派出所协管员。4、阳泉市中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张某某的伤为左侧面部软组织挫伤,头晕、耳鸣。5、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王平小妨害公务的经过。6、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2日23时许,王平小妨害公务案由阳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移交至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治安大队。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平小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8、被告人王平小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2月22日晚,我和朋友吃饭喝酒后去麦霸KTV唱歌,后面的事都不记得了,等清醒以后就到了某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小酒后滋事,在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对民警进行殴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平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平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