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房义根与曹永录、张林、常保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义根,曹永录,张林,常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3号申请人房义根,男,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被申请人曹永录,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被申请人张林,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被申请人常保卫,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本院在审理2017黑02**民初5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陶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2**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曹永录的工资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对案外人房继业所有一幢富裕县世纪名苑小区三期9号楼1单元11层01号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