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红莲与刘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莲,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吴红莲,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南长城路。被执行人刘亚娟,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清水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亚娟与申请执行人吴红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红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吴红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60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