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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陆雅雯与南京彩虹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雅雯,南京彩虹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40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陆雅雯,女,199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沈玲,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彩虹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9号新城市广场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吕素银,南京彩虹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烨,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雅雯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彩虹殿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陆雅雯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玲、被上诉人彩虹殿工艺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宁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陆雅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750元。事实与理由:1、彩虹殿工艺品公司龙江店已转给李梦芸,由李梦芸独立管理。2、2016年6月12日,彩虹殿工艺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郁春晓与陆雅雯微信言明其还要问问龙江店李梦芸,也没有正式与陆雅雯商谈,陆雅雯更没有接到正式的调动通知。2016年6月12日,陆雅雯在微信上表示不想去龙江店,是因为在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单休都不完全能享受。3、2016年6月30日,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在湖南路凤凰书城店撤柜,郁春晓通知陆雅雯回家等通知。2016年7、8月份,陆雅雯一直主动与郁春晓联系,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没有安排上班。经多次交涉,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同意支付3000元,并让陆雅雯写书面材料终止劳动关系。对此,引起陆雅雯反感,产生争议。彩虹殿工艺品公司辩称:在湖南路凤凰书城店撤柜后,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安排陆雅雯到龙江店工作,陆雅雯明确表示不去龙江店,陆雅雯不愿意接受工作安排,主动提出离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陆雅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750元(2550元/月×5月)、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650元(2550元/月×3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月1日,陆雅雯入职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担任营业员;2016年6月30日,陆雅雯离职。双方共签订两期劳动合同,第一期劳动合同期间是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或指定地点内;第二期劳动合同期间是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陆雅雯的工资为:2678.7元、2550元、2863.4元、2550元、1461元、2550元、2240元、2727.2元、2391.2元、2550元、2250元。2016年9月14日,陆雅雯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9月22日,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与否为由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陆雅雯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陆雅雯与彩虹殿工艺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3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未举证未续签劳动合同系陆雅雯拒签所致,则违反了规定,应当自2016年5月1日起向陆雅雯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00元(2550元+2250元)。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陆雅雯主张,离职原因是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在湖南路凤凰书城店撤柜,原法定代表人郁春晓让其在家等通知,后来就谈补偿,但是太少了,陆雅雯不接受。彩虹殿工艺品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是因为店铺到期无力续租,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也提前与陆雅雯商量,问其是否愿意去注册地龙江店上班,陆雅雯拒绝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从事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手工老师一职,所以陆雅雯是单方离职。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一2016年6月12日至24日陆雅雯与郁春晓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二关于店面到期的通知。陆雅雯发表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是与陆雅雯商量,问其是否愿意去龙江店,而不是要求陆雅雯去龙江店上班。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联性,如果撤场,应该向陆雅雯明确去哪里上班,不是陆雅雯自动离职。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双方一致陈述,可以确认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湖南路凤凰书城店于2016年6月30日撤柜的事实。关于离职原因,陆雅雯主张系彩虹殿工艺品公司解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彩虹殿工艺品公司主张陆雅雯系自动离职,2016年6月12日微信中,彩虹殿工艺品公司郁春晓问“我店关了你还想去龙江,要是想我问问李梦芸啊?”,陆雅雯答:“我不想去、我不想再做手工了,我做不了一辈子的”;2016年6月24日,陆雅雯:“我怎么逼你了,虽然这也不是你我造成的,但是这是你的责任,是你逼得我马上就要失业了,我一下就断了经济来源,我怎么办啊?这么些年从店开始到最后我都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拿我的工资…到最后成这样了,你说的过去吗?”,郁春晓:“你跟我要那么多钱,我怎么拿得出来啊,我还就怕你找不到工作叫你去龙江,你不去”,陆雅雯:“我只是问你要了三个月的,我已经让步了,我是不可能去龙江的,我都说过了,我考虑了你,你考虑我了吗,这也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我没有说你错”。根据上述双方聊天记录,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因湖南路凤凰书城店撤柜导致陆雅雯无法在原工作地点工作,而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在龙江以及江宁均有营业地点,综合几处工作地点,彩虹殿工艺品公司与陆雅雯协商让其去龙江店工作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陆雅雯明确表示拒绝并主动提出要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推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由陆雅雯提出解除,而陆雅雯据此主张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彩虹殿工艺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陆雅雯双倍工资差额4800元;2、驳回陆雅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陆雅雯、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陆雅雯、彩虹殿工艺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照法律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陆雅雯是彩虹殿工艺品公司的员工,工作地点在湖南路凤凰书城店。2016年6月30日,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关闭湖南路凤凰书城店后,应当对陆雅雯作出合理地安排。从一审双方认可的微信记录看,彩虹殿工艺品公司关闭湖南路凤凰书城店,意欲安排陆雅雯去龙江店工作,该安排亦属合理。陆雅雯明确拒绝,并向彩虹殿工艺品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陆雅雯的前述行为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上,陆雅雯有关彩虹殿工艺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干审 判 员  袁奕炜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