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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30号蒋正权与殷正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权,殷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蒋正权,男,生于1965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富宁县。被执行人殷正飞,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兴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正权与被执行人殷正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殷正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殷正飞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23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的1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2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殷正飞除有一辆按揭贷款的大众小型汽车被其他债权人实际扣留使用外,无房产、工商注册登记、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现(2016)云2623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殷正飞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正权的第二期债务108000.00元已到期,申请执行人蒋正权于2017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待本院准予撤回申请后,再依照(2016)云2623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一并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殷正飞给付的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蒋正权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