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国明与樊秀梅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601执3号申请执行人:徐国明,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樊秀梅,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徐国明与樊秀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樊秀梅应偿还徐国明欠款人民币2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00元由樊秀梅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徐国明与樊秀梅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2017年7月30日樊秀梅办理完退休后,以樊秀梅退休金偿还欠款,徐国明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如樊秀梅条件好的话一次性全部偿还完毕。二、上述欠款由樊秀梅每月自动给付徐国明。三、执行费人民币200元由樊秀梅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林区基层法院(2015)临林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结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