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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德莲与齐尚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德莲,齐尚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德莲被执行人:齐尚啸汪德莲与齐尚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齐尚啸支付汪德莲医疗费等47679.2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3元,因义务人齐尚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汪德莲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