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何新梅、何银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霞,何新梅,何银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840号原告:张丽霞,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晶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新梅,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敬虹、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银木,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张丽霞与被告何新梅、何银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银木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其慎重考虑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银木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霞撤回对被告何银木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黄惠芬人民陪审员  汪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林洁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