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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启雄诉张三兰、第三人刘石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启雄,张三兰,刘石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第2493号原告:樊启雄,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张三兰,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刘石恩,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光,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卿,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启雄与被告张三兰、第三人刘石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启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启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樊启雄承担。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