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福平与冯义清、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平,冯义清,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337号原告:彭福平,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冯义清,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杨海燕,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福平与被告冯义清、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毛爱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戴乐笑代书记员 戴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