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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福平与冯义清、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平,冯义清,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337号原告:彭福平,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冯义清,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杨海燕,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福平与被告冯义清、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毛爱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戴乐笑代书记员 戴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