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顺玲与上海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玲,上海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5244号原告朱顺玲,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代理人康慧军,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伦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玲与被告上海伦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顺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汉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