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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月锋与杨明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月锋,杨明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927号原告:沈月锋,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艳,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月锋与被告杨明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月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月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沈月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沈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