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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谭久满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久满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7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久满,曾用名谭久新,乳名小亮,男,1985年5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现暂住唐山市迁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6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久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被告人谭久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上午,谭久满与赵某受雇于他人在潘家口水库西岸,进行渔船拆卸工作,谭久满负责驾驶吊车吊卸渔船,赵某在地面帮助吊车吊装。当日10时许,谭久满操作冀B×××××吊车吊运一铁船过程中,在赵某没有及时躲闪情况下,违规大角度吊起铁船,使该铁船产生较大冲力,铁船撞击到赵某后,将赵某挤在铁船与现场停放的一车辆之间。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钝性物体挤压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久满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程操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久满及其雇主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谭久满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迁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证人关某2、关某1、张某等人出具的证言,被告人谭久满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久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久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且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企业生产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久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齐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