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辖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与张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张楠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辖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国勤,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上诉人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因与张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张楠诉称,因生活所需,原告于2015年7月在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竹乡旗舰店”店中浏览,看到店铺中有介绍获得无公害认证,绿色食品等获得的标识很多,并且介绍相关环境无污染,又是老牌公司,于是先后分别购买了三款产品名为《安吉白茶2015年新茶叶竹乡高山白茶明前特级春茶绿茶125克包邮》订单号×××,共7件;《开园头采2015年安吉白茶新茶竹乡安吉春茶绿茶头茶礼盒装100克*2》订单号×××、订单号×××、订单号×××,共8件;《竹乡安吉白茶2015新茶1020米高山手工野生白茶春茶绿茶125克*4罐》订单号×××,共2件;共计7067.74元。并开具了相关发票,当原告准备给家人消费时,发现该商品“未完整标注生产日期”随后查看所有该店购买的茶叶,发现生产日期都是2015年4月份,都是有年月而无日,该行为违反了《预包装标签通则》相关要求。另发现在茶叶包装内一包干燥剂重达10克,也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原告注意到被告销售的茶叶所宣传的功效没有权威性的数据支持,不具备真实性,另被告宣称自己销售的商品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认证资格,但是原告查询后并未查询到被告已获得上诉两项认证。故请求被告退回货款7045元,依法赔偿原告2113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证费及因本案发生的其他司法行政机关收费。原审被告安吉县茶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安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发货地也为浙江省安吉县境内,被告住所地亦在安吉县境内,案件受理应交于安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且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情形,因收货地在扶余市,故扶余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扶余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冲& # xB;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哈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