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燕茹、刘蕙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燕茹,刘蕙晥,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执异81号异议人(案外人):冯燕茹,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诉讼代理人:张海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蕙晥,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1815室,组织机构代码693130720。法定代表人:罗镇澄,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蕙晥与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燕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冯燕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冯燕茹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冯燕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然深审判员 赵海永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