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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冯燕茹、刘蕙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燕茹,刘蕙晥,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执异81号异议人(案外人):冯燕茹,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诉讼代理人:张海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蕙晥,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667号中海大厦1815室,组织机构代码693130720。法定代表人:罗镇澄,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蕙晥与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燕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冯燕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冯燕茹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冯燕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然深审判员  赵海永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