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82号被执行人:崔义,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柴河镇柴东路23。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崔义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