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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雪芳、赵美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雪芳,赵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金雪芳,女,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赵美莲,女,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金雪芳与被执行人赵美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雪芳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美莲支付借款235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美莲已退休,本院已冻结其退休工资帐户,该钱款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雪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雪芳以被执行人赵美莲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02执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