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卢秉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卢秉忱,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卢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凤民初字第02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秉忱于每月26日给付申请人6000元至还清为止,经查被执行人卢秉忱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将被执行人袁相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尔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代 文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