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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执3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初月华与王书海、李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月华,王书海,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3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初月华,1964年11月14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王书海,1966年6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李明,1967年2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初月华与王书海、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书海、李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初月华租赁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