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年顺与成都市蜀蓉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年顺,成都市蜀蓉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999号原告:张年顺,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梅,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蜀蓉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14层6号。法定代表人: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年顺诉被告成都市蜀蓉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都市蜀蓉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