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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余正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法定代表人:殷绍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430237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429元、执行费539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有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8号的房屋和土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8号的房屋(权xxxx926,权xxxx157,权xxxx158,权xxxx159,权xxxx161,权xxxx162,权xxxx143,权xxxx147,权xxxx15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集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土地证号为金堂国用(2012)第8906号、8907号、89**号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唯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