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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处与执行人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处,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屈东升,任该处主任。被执行人: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上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嘉田化工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