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丁耀忠与左治平、王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耀忠,左治平,王建军,赵平,陈国栋,张琚善,左旭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568号原告:丁耀忠,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南环路**号,自由职业,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胡仁,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治平,女,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上秦镇金家湾村一社**号,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赵平,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东园镇东路康乐小区*号,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陈国栋,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琚善,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上秦镇哈寨子村二社**号,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被告:左旭廷,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沙井镇水磨湾村四社,自由职业。身份证号不详。原告丁耀忠与被告左治平、王建军、赵平、陈国栋、张琚善、左旭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丁耀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耀忠以”已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耀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丁耀忠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610元。审 判 长 葛小芳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