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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宝宜、陈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宜,陈耿林,陈廷达,何旭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1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郑希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云,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宜,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耿林,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廷达,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何旭琴,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陈宝宜、陈耿林、陈廷达、何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