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与被告袁永成、喻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袁永成,喻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3ENX0。负责人:李宗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川友,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袁永成,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喻霞,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与被告袁永成、喻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42元,减半收取计30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