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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性,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吴某,女性,1984年3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