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性,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吴某,女性,1984年3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