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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胡仕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胡仕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485号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法定代表人:罗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滢,该公司员工。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771355248。法定代理人:袁某。被告:胡仕康,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播州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胡仕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0.00元、保全费1,020.00元,共计1,530.0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冷竺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