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梦雪等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梦雪,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晓丽,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3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梦雪,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代峰,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工商登记地址为济南市,现办公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梦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庆伟,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涛,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文栋,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晓丽,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燕,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魏莉,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张梦雪、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行初字第121号之二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梦雪、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因被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张晓丽、第三人魏莉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被伪造公章案,已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相关证据的确认,有待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被伪造公章案刑事诉讼程序结果认定。原告张梦雪、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应在该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梦雪、原告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张梦雪、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金佳公司涉嫌被伪造公章案”与本案在事实和证据上没有任何关联。本案涉及的工商登记发生在2014年10月22日,而所谓的“涉嫌伪造公章案”则发生在2015年,且该刑事案件已退回侦查机关,便再无下文;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明显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第三人张晓丽提起的(2015)市行初字第133、134号案件,一审法院也早在去年就做出判决,同样事实,同样案情,同样被告,对本案就裁定驳回起诉,这是明显的同案不同判;三、一审法院曾经以同样理由(涉嫌伪造公章案)出具“中止审理”的裁定,前不久又以中止审理事实消除,恢复审理,而后又以该理由裁定驳回起诉,完全是故意拖延审判,任意损害上诉人的利益。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称,坚持一审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张晓丽辩称,一、上诉人张梦雪,其老公张国臣、婆婆宋庆伟因伪造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用于违法变更工商登记,被历下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章罪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取保候审,后该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宋庆伟仍被取保候审过程中。一审法院以本案应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驳回张梦雪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二、关于上诉人提到的同案不同处理的问题。张晓丽作为原告曾经提起行政诉讼,但张晓丽从未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中涉嫌刑事犯罪并被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的是上诉人一方。金佳公司的公章,一直由张晓丽保管,金佳公司多年的运营一直由张晓丽经手,张梦雪从未实际经营过金佳公司。本案张梦雪一方与张晓丽一方实际的争议是金佳公司的股权归属,这一系列争议的解决最终只能由刑事案件查清并做出处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张晓丽、一审第三人就股权争议分别提起多起民事及行政诉讼,案情错综复杂。待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被伪造公章案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行解决本案纠纷更为有利,且本案相关证据的确认,也有待该刑事诉讼结果认定。上诉人张梦雪、山东金佳投资有限公司应在该刑事诉讼终结后,再行主张权利。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继发审判员 张启胜审判员 魏吉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