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6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6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吉林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15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慧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